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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项目298个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表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法律层面对数据出境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相关规定不是针对所有数据,只限于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对于确需出境的重要数据,法律作了制度上的安排,经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对于个人信息出境,法律规定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等多种途径。
据悉,截至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项目298个,其中,44个申报项目涉及重要数据,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有7个,不通过率为15.9%;44个申报项目涉及509个重要数据项,评估后准予出境的重要数据项为325个,占申报数据项总数的63.9%。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数据局先后完成天津、北京、海南、上海、浙江等地自贸试验区(港)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对汽车、医药、零售、民航、再保险、深海业、种业等17个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发挥促进作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指导各自贸试验区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随着更多负面清单的发布实施,覆盖的领域会越来越宽。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必要性”的考量因素包括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等4方面。落实法律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中,将充分考量数据处理者申报事项的业务场景和实际需求,对个人信息出境必要性进行评估,评估要点主要包括出境活动本身的必要性、涉及自然人规模的必要性以及出境个人信息数据项范围的必要性等。数据出境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逐步细化明确具体行业领域的数据出境业务场景以及个人信息出境必要范围,为企业机构数据出境提供更为细化的政策指引。
何为重要数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表示,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对于确需出境的重要数据,法律作了制度上的安排,经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 (作者 苏德悦)
来源:人民邮电报